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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三陪”也应征税

1998-06-09 来源:生活时报 王丰斌 我有话说

本报讯前一段,福建莆田、山西太原、辽宁沈阳等地税务机关向“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类似“‘三陪女’成为合法纳税人”的文章也屡见报端,社会上对此议论颇多。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的态度是:依法纳税,应收尽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向娱乐服务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地区有广东、福建、海南、广西、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新疆等地,还有一些地区准备出台这方面的征税办法。

由于目前娱乐服务业中有不少临时服务人员从事色情服务,因而,一些地方对此征税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有人认为,娱乐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三陪小姐”,向其征税,就意味着政府部门对其行为的认可,使之合法化会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正确的做法是进行打击或取缔,不宜向其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的叶霖儿副处长指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凡取得应税所得并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无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第二,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中确实有一些人从事色情活动,从理论和税收实践两方面看,都不能认为对其依法征税就意味着他们的行为的全部合法化。如果他们从事了非法活动,即使缴纳了税款,也不影响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打击和取缔。第三,税务机关是执行国家税法的职能部门,依法纳税、应收尽收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不能要求税务机关同时行使其他部门的职能。

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朱大旗先生认为,从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三陪”是国家禁止的非法行业,应予以取缔。但是,从税法理论上讲,个人所得分为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既然对合法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非法所得也应相应收税,否则这对于合法所得是一种不公平。对“三陪”者征税也并未改变“三陪”的非法性。

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此税的情况来看,目前对娱乐服务业中服务人员的征税税额是较低的。据了解,活跃在各种娱乐服务场所的临时服务人员每月收入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元,而每月缴税款一般只在二三百元左右。对此,叶霖儿表示,这说明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标准是从多数服务人员合法经营收入核定出来的。对于非法收入部分,税务部门则难以区分和测算。

有些报道误将“三陪服务小姐”完全等同于所有临时服务人员,其实征税范围包括乐手、歌手、音响师、领班等各种服务人员;另外,有报道把征收个人所得税视作对其所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承认,这也是不妥当的。就像有些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出售一些伪劣假冒产品,税务机关并不能因此而不收税,更不能将征税视作对其一切经营行为合法性的承认。(王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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